(2018)皖0811破1号审查意见

(2018)皖0811破1号审查意见

公开时间:2019-11-29 公 开 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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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安徽盛运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指定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1月14日,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纸发出债权申报的公告。2019年2月12日,人民法院报社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向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为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此后管理人就在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与龙眠山路交叉口新城吾悦广场B1座20层2002室即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开始了债权申报的接收及登记工作。在债权人申报过程中,各债权人认真填写债权申报资料,管理人就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在接收债权申报的同时,管理人还根据在宜秀区人民法院所获取的登记资料,对债权人逐一通知其按时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同时及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工作,以随时了解债权申报的工作进度。截止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期201959日,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相关材料54份,涉及金额 49835664.16   。详见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债权表。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95月9日,已有53家债权人(含职工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49835664.16   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金额为人民币 11389436 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报金额为人民币  13394083.15 元;税务社保债权1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  838332.60   元;普通职工债权49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  22168269.7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为此,管理人进行了相应登记、审查,并于2018年5月9日编制了《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债权表》。

、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20195月9日,管理人已审查53家债权人,审查金额合计  49835664.16 元。其中:认定金额  43396291.95  元,具体包括建设工程优先权  7638000 元、特定财产担保权  10000000    元、税务及社保债权   838332.60   元、普通职工债权  25758291.95 元;暂不予确认金额  2761961.31   元。

由于债务人系生产制造企业,职工债权占比较大,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停产,大部分员工离厂,此后仅仅有数名员工继续工作,于2017年1月,剩余员工全部离厂因为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系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因此该类职工债权审查需要仔细确认,管理人初步核实职工债权申报人未采取诉讼、仲裁方式维权,初步认为债权超过仲裁时效,管理人将其列入暂不确认债权,有待进一步调查确认。此外由于债务人系生产制造企业,需要外购大量原材料,现有材料供应商前来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申报人证据不足以及超过诉讼时效暂不予确认,有待进一步调查确认。综上,对于暂不予确认的债权,另行发布审定意见。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债权的审查

编号为004债权,申报人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该案经过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皖0811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金:1500000元,利息:750000元,诉讼费10050元,减去税收105000元,合计:2155050元。另外申报人与帕沃尔公司调解确认申报人对1#、2#、4#楼工程款折价后者拍卖、变卖该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而对于违约金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等列入普通债权。

编号为债009债权,申报人安庆市海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案经过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811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本金:6138000元违约金,诉讼费27386元。另外申报人与帕沃尔公司调解确认申报人对1#、2#、4#、5#楼工程款折价后者拍卖、变卖该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而对于违约金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等列入普通债权。

(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的审查

编号为002、债003债权,申报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债权13394083.15 元,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以庆国用(2011)第442号使用权证作为担保物,抵押担保数额1000万元,故而抵押担保1000万元优先受偿,对于超过超出部分本金、利息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等列入普通债权。

(三)对社保债权的审查

编号为054安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向管理人申报欠缴社会保险费截止2019年5月债权838332.60 元,经审查,管理人依法认定社保债权838332.60 元但是最终补缴费用应据实核算

(四)对普通债权的审查

债务人普通债权笔数较多且类型复杂,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展开,具体审核结论见《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债权表》,债权人如有疑问可以直接联系管理人进行沟通答疑。对于普通债权审核中常见的待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原因,管理人总结如下,供参考。

暂不予认定原因:1、尚未完成结算;2、证据不充分;3、申报时间较晚,管理人尚未进行充分调查;4、情况复杂,需要继续调查;5、虚假债权;6、已过诉讼时效;7、无法律或合同依据;8、其他。

五、职工债权的核查

(一)审核职工债权金额

截止201959日,管理人在发布债权申报后以及债务的通知,有相关职工前来申报债权(未直接公示原因,系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此时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未有任何员工在厂区在职并从事劳动工作,后经了解2017年1月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已经早已停产,员工早已离厂),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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