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通知

债权人通知

公开时间:2023-08-1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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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债权人: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裁定受理刘士云对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指定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为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中心城 二、四号楼三层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42800;联系人:杨群13155665888、徐勃15324438589)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阳县杨田金鸡洞铜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11时00分时在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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