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28 公 开 人: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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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91018日依法裁定受理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鑫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4112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72号之二民事决定书,决定更换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为鑫源鑫公司管理人。

为依法、快速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充分核定债务人鑫源鑫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重整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675836455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李世香

注册资本

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716

营业期限

20087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地址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特1701

经营范围

耐火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木材、水泥、汽车配件、金属矿产品销售;房屋租赁;经济信息咨询;仓储及装卸服务;货运代理(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二、审计机构工作内容

对鑫源鑫公司开展财务审计,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涉及审计工作但不限于:

1、对鑫源鑫公司的出资实缴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各类资产情况、关联方资金流向情况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价,出具鑫源鑫公司审计报告。其中应收款项应对每笔款项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独立成档移交管理人。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或出具专项报告。

3、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及完善债权表。

4、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财务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6、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工作情况及要求调整审计范围。

7、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8、自被确定为审计机构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机构报名条件

1、报名单位应当入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委托会计审计机构名单》,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破产项目审计业务经验;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5、审计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6、审计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四、审计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必要时需审计机构垫资开展工作。

五、报名提供的资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日前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申报书(一式2),纸质申报书用档案袋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密封口处加盖公章。申报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执业许可、审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破产审计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方案(除报价金额外,还应说明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能够给予的最低折扣率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特别提示:本案已知或已掌握的财务会计账簿资料较有限,请申报机构报价时充分考虑审计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合理报价,并在工作计划中就诸如财务会计资料缺失时的审计思路作出解释说明。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实控人等相关人员均无利害关系;

2)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3)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4)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六、报名程序

1、有意承接本案业务的审计机构应于20244717时前向管理人送达报名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不具备参与评选的资格。

2、材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C23层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谢肖肖律师,联系电话:15623025582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接受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1家入选机构和1家备选机构,并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备案;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或需暂停审计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

 

武汉鑫源鑫日铁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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