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通知

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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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赣0102破5号之四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你所担任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应获取的报酬,根据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收取:

1、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计算;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四十一十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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