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通知

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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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管理人接管通知

              

2025)环能煤化破管字第03号

 

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陕08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2025)陕08破申7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担任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现通知你司,管理人将于20257月21日开展接管工作,请你司按附件要求提前做好交接准备。

你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移交责任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1、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项

2、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


1:

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项

 

一、印章、证照及权属证明(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以及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各分支机构印章等相关印鉴;

(二)证照及权属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分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因涉及特殊行业取得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机构审批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资质资格证书等。

二、企业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账簿、财务凭证、财务软件、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库存清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报税,如税控盘、账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二)企业银行账号、银行预留印鉴、网银U盾及密码等资料;

(三)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四)对外签订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五)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借条等相关资料;

企业所有银行账号自开户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交易的银行流水;

三、企业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实物资产存货建筑物包括坐落、结构、面积、使用期限、权利负担、查封、变更信息等文件)、在建工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权利负担、查封等信息)、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办公用品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包括宗地性质、四至、面积、使用期限、权利负担、查封变更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政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权利证明文件

对外投资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出资方式及数额、股权比例、股权价值、权利负担、查封情况等资料

四、企业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章程、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以及企业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详档;

(二)企业出资情况:包括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出资凭证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与政府机关、上下级单位往来的公文等档案材料;

(五)企业管理制度汇总;

(六)企业工艺质量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

(七)企业购销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八)企业其他原始档案资料。

五、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职工名册、职工联系方式、劳动合同、薪酬标准、职工工资欠付、社保缴纳、人事任命、职工档案等相关原始资料。

六、企业债权债务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二)已知债务人、债权人的联系方式;

(三)企业对外担保、权利出质的文件资料;

七、企业涉诉案件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所有涉及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材料。

你司工作人员要提前进行资料整理、编制清单工作,这是接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在准备过程中,你司工作人员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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