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有关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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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1-09 公 开 人: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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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有关资料的公告

 

2024)富翔强清字第2

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220日作出(2023)粤01清申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增城区富鹏富翔建筑有限公司对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13日作出202401强清16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为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高艳岚。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上述主体和人员有义务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组现通知贵方,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清算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秋广场F16楼,联系人:杨佳杰黎嘉红,电话:1557501862813539890260)全面移交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配合清算组完成清算事务。具体须移交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被申请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被申请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被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被申请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被申请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被申请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被申请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被申请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被申请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被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被申请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主体和人员怠于履行上述移交义务导致清算组无法全面进行清算,将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等相关责任。

 

 

   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翔汽车贸易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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