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5-22 公 开 人: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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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531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阿卡狄亚箔膜有限公司对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321日作出(2025)苏056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即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原则

管理人以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发生的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依据,最终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职工债权通过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仲裁调解书等作为认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二、审核流程

1、向所有潜在及已知债权人发债权申报函,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告,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

2、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审核债权申报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确认证据是否充分,并与债权人沟通,形成书面意见。

3、核对债权形成的时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债权人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相应核减债权金额。

4、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主动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430日,共有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212,281.81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

四、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1,100,840.17元,其中:1、税款债权61,498.98元、社保债权31,319.31元;2、普通债权1,007,021.88;3、劣后债权1,000.00元。不予认定债权111,441.64元,不予认定原因: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7.1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2、利息计算有误。(详见债权表)

五、职工债权调查

管理人通过向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鑫仿艺公司名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经查询,截至2025318鑫仿艺公司已无人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了鑫仿艺公司劳动仲裁情况,经查询,鑫仿艺公司从2014年至2025330日期间鑫仿艺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管理人认为鑫仿艺公司无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5416日将调查结果在企业注册地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六、债权异议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13

 

附:《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鑫仿艺纺织后整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5-04-30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性质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定金额

不认定金额

备注

1

XFY01

税款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盛泽税务分局

76,621.51

61,498.98

-

-

普通债权

14,122.53

-

-

劣后债权

1,000.00

-

-

2

XFY02

社保债权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7,245.45

23,036.28

-

-

普通债权

4,209.17

-

-

3

XFY03

社保债权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9,813.72

8,283.03

-

-

普通债权

1,530.69

-

-

4

XFY04

普通债权

江苏阿卡狄亚箔膜有限公司

409,628.18

378,187.77

-

31,440.41

1

5

XFY05

普通债权

河南省恒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62,000.83

202,946.76

-

59,054.07

2

6

XFY06

普通债权

吴江市亚太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

197,208.12

176,260.96

-

20,947.16

1

7

XFY07

普通债权

苏州航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29,764.00

229,764.00

-

-

债权合计

1,212,281.81

1,100,840.17

-

111,441.64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7.1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2:利息计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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