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3破15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3破15号

公开时间:2024-09-03 公 开 人: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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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20315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67日作出(2024)0203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重点对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67日指定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管理人于2024821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无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核查、核对,确定无异议债权3,确认债权金额622049(其中普通债权2笔,金额合计621549元;劣后债权1笔,金额合计500)。管理人现对债权表记载的3笔债权提请确认。

本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于2024821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核对,确定无异议债权3笔,确认债权金额622049元,其中普通债权621549元;劣后债权500元。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债权人、债务人对《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林重点等债权人的债权(具体详见《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朱顺旺

          陈利利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王立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芜湖市鸿浩装饰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一、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备注

1

林重点

500790

普通债权

2

奥顿(芜湖)酒店有限公司

120759

普通债权

合计

 

621549

 

二、劣后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

500

劣后债权

合计

 

500

 

以上债权,合计622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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