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承担法定义务

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承担法定义务

公开时间:2018-03-27 公 开 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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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现告知江阴格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大朋:1、向管理人移交企业所有账册、凭证、文书等相关资料;不得隐匿、转移资产;2、随时根据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进行工作,保证不离开住所地,随时接受管理人或法院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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