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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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9-09 公 开 人: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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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责任告知书

2024)新天成破管字第12号

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林奕忠、林浩阳、李俊源、李降超、林晓阳、林立之、刘晓纯、陈雁燕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4年8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罗致远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号:(2024)粤01破申421号】,2024年8月9日指定广州中天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声连【案号:(2024)粤01破256号】。

现本管理人向你告知郑重以下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你方有关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上午09: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法庭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据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如新天成公司或上述人员无故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你方进行据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你其他的法律责任。

3、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如你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你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追究你其他的法律责任。

4、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4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如你不配合清算导致新天成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的,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对你提起诉讼,要求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通知你方:

请你方与2024年911日前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人移交新天成公司的印章、账册、重要文件等相关材料,逾期仍未提交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你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新天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你方需对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告知。

 

广东新天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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