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公开时间:2024-12-05 公 开 人: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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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财产分配公告(第一次)

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于2024年7月19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0日经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91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由本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万元,根据《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分配如下:

一、破产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1150.00

2)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为此次清偿财产价值总额的12%,即2400元。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支付破产费用后,剩余可分配财产数额为16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次分配首先对职工债权进行清偿,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分配比例

分配金额(元)

1

*

34017.90

7.59%

1248.555

2

**

117310.70

26.16%

4303.320

3

*

61098.00

13.62%

2240.490

4

**

84829.33

18.91%

3110.695

5

*

65000.00

14.49%

2383.605

6

**

37155.97

8.28%

1362.060

7

**

49093.75

10.95%

1801.275

特此公告!

众合(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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