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奈廷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奈廷

公开时间:2023-01-07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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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基于管理人控制的现有可分配的资金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综合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制作苏州奈廷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奈廷娱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本方案采用以货币形式多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分配。

三、破产财产情况

奈廷娱乐目前有破产财产现金818.43元,暂无其他资产。

四、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2830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情况如下:

(1)11家为职工债权,金额为139066元。

(2)1家为劣后债权,金额为61905.72元。

特别说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为最终经相城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调整、补充申报债权得以确认的,管理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按照本方案参与破产分配,不需要再另行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五、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最高院所确定最高比例的10%收取该部分报酬。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和清偿率

破产分配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分配方案之日为基准日,该日之后申报的债权不参加本次分配,经审查确认的,可相应参加以后的分配,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预留费用后,依据《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实际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1、第一顺序清偿:职工债权,若可供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总额超出职工债权总额的,分配比例为100%;若未超出的,分配比例为可供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总额除以职工债权总额所得比例。

2、第二顺序清偿:税款、社保债权(如后续有)对扣除上述职工债权分配款项后的余额进行分配,若可供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余额超出税款、社保债权总额的,分配比例为100%;若未超出的,分配比例为可供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余额除以税款、社保债权总额所得比例。

3、第三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如后续有),对扣除上述职工债权以及税款、社保债权分配款项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余额除以普通债权总额所得比例。

4、第四顺序清偿:劣后债权,对扣除上述职工债权以及税款、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分配款项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余额除以劣后债权总额所得比例。

 

六、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债权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如后续再无新增破产财产或新增债权,管理人将按该方案进行财产分配;若有新增破产财产或新增债权,则由管理人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再出具具体的分配细则。

1、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4、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若能收回款项,则在扣除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邮寄费用、公告费、管理人报酬等)后参照本方案向债权人分配清偿,后续分配不再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若上述收回款项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则不再进行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以上分配方案将请全体债权人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苏州奈廷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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