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表(二)、不予确认债权表(二)及待定债权表(二)公示

债权表(二)、不予确认债权表(二)及待定债权表(二)公示

公开时间:2021-09-15 公 开 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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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01116日,中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20破申123生效《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珠海市弘明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14月1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20711《决定》,依法指定广百信律所担任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称:管理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

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核查债权的方案》,现管理人执行方案如下:

一、管理人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本案的钉钉群雅公司破产清算联络群”(群号:35618063)以及本案的“中山吉雅公司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二)、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二)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待定债权表(二)进行公示

若各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所公示的《债权表(二)》、《不予确认债权表(二)》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在2021年9月22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债权表(二)》、《不予确认债权表(二)》所公示的内容均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本次公示的《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待定债权表(二)》记载的待定债权基于以下原因未能审查确认,为待定债权:

1.本案的债权人数众多,管理人已根据债权人申报的时间按顺序进行审查,未审查完毕的债权本次仍列在待定债权中;

2.申报债权属于附条件的债权但条件尚未成就;

3.申报债权需要补充证据而债权人未及时提供;

4.申报的债权部分或全部需要进一步核实,或破产受理前发生过清偿但对于已经清偿的款项数额以及清偿的具体时间管理人目前尚无法充分掌握;

5.关于要求债务人过户、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涉及不动产权利、继续履行合同类的债权,在管理人向各主管机关申请查询债务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项目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网签备案情况、确权情况后,各部门仍未向管理人全面的反馈查询结果,各项目中的不动产情况管理人尚未能查清,所以针对要求债务人过户、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类或其他涉及不动产权利、继续履行合同类的债权,管理人现阶段均归类为待定债权,待有关主管机关、管理人查清所涉及的债务人的不动产情况后,管理人再对该类债权进行审查核实;

6.因其他原因未能确认的债权。

上述待定债权管理人将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后继续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供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针对待定债权的情况,详见管理人编制的《待定债权表(二)》

、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债权表(二)、不予确认债权表(二)及待定债权表(二)公示文件如有疑问联系管理人,联系电话:020-6271981313926449849

特此公告。

 

 

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二)、不予确认债权表(二)及待定债权表(二)公示-20210915.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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