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追缴债务人股东出资告知函

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追缴债务人股东出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5-03-28 公 开 人: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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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债务人股东苟兴斌、陈俊

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吴江区同里镇屯发建材经营部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苏0509破申16号,裁定受理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9破2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向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调取了债务人公司工商档案信息。根据上述资料显示你方二人担任债务人公司股东期间,先后以货币形式每人认缴出资25万元,共计50万元,并于2010年6月7日完成全部实缴出资义务。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债务人于吴江农商行金家坝支行的银行账号自开户之日起的全部流水显示:债务人于2010年6月10将实缴出资款一次性全部转出结合你二人至今拒绝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拒不接听管理人电话、未提交任何财务账册资料),管理人有理由认为你方的行为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现函告你方二人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返还抽逃的注册资本50万元及对应利息或者提供资料说明债务人转出50万元出资款的行为的正当性,若到期明示拒绝缴纳且不提供资料或到期以默示方式拒绝缴纳且未提供资料说明的,管理人有权就你方抽逃出资部分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缴。

特此告知

吴江市万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八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律师13914093677、邵律师18516393129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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