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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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3-05 公 开 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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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接管告知函

2021正典破管字第01号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典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指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担任正典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高效、平稳、依法、合规推进正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保障正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管理人就如下事宜函告如下:

    一、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管或监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或监督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或监督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权。

    二、资料移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管理人特拟定如下清单,要求正典公司在202125日前将包括但不限于清单所列的相关资料移交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据实增减:

(一)印章及企业证照的移交

1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负责人私章、银行印鉴预留私章、分支机构章、职能部门专用章等;

2企业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证、及特定资质(许可)证照。

(二)财务账簿的移交

1、货币资金:截止移交日,按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2、银行存款:需将企业所有银行开户资料全部移交,包括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申请书,每个开户行的印鉴卡,以及印鉴章(一般为企业财务章与私章)。

移交破产企业剩余的银行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等等,密码器,银行对账单,以及可能会有银行回签到卡。

3、财务凭证

移交历史来企业的财务凭证,按年份分类。财务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凭证,转账凭证。移交时注意每年每月凭证数量,凭证编号,标注清楚。

4、财务账本

企业所有财务账本全部移交。现金银行账本,总账明细账(明细账有可能按照会计,比如其他应收款,应收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等科目进行分类设置明细分类账本),费用账、收入账,固定资产台账存货备查账本等。

5、审计评估验资报告

 企业验资报告,增资、减资报告等,历年的审计、评估报告。

6、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卡,每月完税凭证,增值税税票等;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普通发票等。发票专用章、已领用未开具的普通发票等。发票专用章、已领用未开具的税票等也要进行移交。

7、历年来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合同档案的移交

合同档案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四)涉诉档案的移交

涉诉档案包括企业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开庭通知、证据资料等。

(五)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包括企业为自己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入职体检表等档案。

(六)资产及资产权证的移交

资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

鉴于后期开展审计和评估工作会进一步清查资产,可暂时只移交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知识产权证等资产权利证书。

 (七)债权债务清册(含电子版)

债权、债务清册应详细载明;

(1) 债权、债务的数额:

(2) 债权人、债务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八)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其它文书

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以罚款。

三、妥善保管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定期向管理人告知债务人财产的现实状况。

、相关法律条文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破产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管理人联系方式

 

负责人:杜文国律师,电话:15086927915

 员:  律师,电话:13668074977

邹晓妍律师,电话:15923345504

  杭律师,电话:18523805951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电话:023-63763772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7号企业天地7号楼22A层

邮编:400010

感谢你支持和配合管理人的工作!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附件:1.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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