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认定债权的报告-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认定债权的报告-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时间:2025-06-24 公 开 人: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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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认定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

2022年5月3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苏州申泰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苏0509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苏0509破7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指定陈晔为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9月4日,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破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杨方明等55家债权人的债权,确定的债权总金额为30123673.78元。

2024年9月19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 0509破74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对职工黄依和社保、医保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增加廉中华职工债权金额18482.56元、普通债权金额658220元;增加恒科众创(南通)置业有限公司等6名普通债权金额1586616.93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债权金额为0元;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678635.41元。

 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对克莱伯公司的债权审核认定结果为:认定债权人共64家,债权总额共计14515780.61元,其中认定的职工债权共计548779.86元,税收债权38020.23元,社保债权56763.33元,普通债权共计13872217.19元。

2024年9月19日后,债权人浙江优科电气有限公司补充证据材料以证明克莱伯公司尚结欠323454元未付。经审查,管理人对该债权人的认定结果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323454元。管理人于2024年9月23日向浙江优科电气有限公司发出《债权审核通知书》。

债权人刘斌、无锡奥斯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276.19万元;担保物为天目湖镇天悦湾6幢201室。根据2023)苏5059民初15586号2024)苏05民终7188号民事判决书:“抵押权人刘斌可在破产程序中就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管理人认定债权人为刘斌。管理人将抵押房产天目湖镇天悦湾6幢201室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于2025年3月13日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1348080元,故认定刘斌的优先债权金额为134808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413820元。管理人于2025年6月14日、24日向债权人发送《债权复核通知书》《更正债权通知书》。

2025年6月24日,债权人姚利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33608.3元,并提供《电梯厂清单》《电梯厂二楼》等证据予以作证。经审查,管理人对该债权人的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133608.3元管理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债权人发送《债权复核通知书》。

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补充认定3位债权人的债权,补充认定债权总额为3218962.3元,其中认定担保债权金额1348080元,普通债权金额1870882.3元。

  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6.24)记载债权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复核结果不服或管理人未答复,可在公示后十五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关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24日

 

 

附: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6.24)

 


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

时间:截至2025年6月24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定金额

不予认定金额

债权性质

说明

1

 浙江优科电气有限公司

323454 

323454 

0

0

普通债权

-

2

 刘斌

 

2761900

 

1348080 

0

0

担保优先债权

-

1413820 

0

0

普通债权

-

3

姚利生 

133608.3

133608.3

0

0

普通债权

-

合计

3218962.3

3218962.3

0

0

-

-


债权编号:                                                                   

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补充债权审核意见书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下述事项填写审查意见。

债权人对《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6.24)的债权有无异议:

 

无异议

有异议

(请写明债权编号)

有异议的具体理由

对自己的债权

 

 

 

对他人的债权

 

 

 

说明:

1、请债权人认真审查债权,审查意见为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将该表提交管理人,不提交视为无异议。

2、每一债权人就债权审查只能作一项意见选择,请在确认的选项上打“√”,并在签名处签名。

3、如对《克莱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债权表》(2025.6.24)有异议的,在本报告发出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予以答复。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报告发出15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4、请各债权人于202579债权审核意见书原件寄回管理人。

           债权人(或代理人)签名:       

                      2025        

回寄地址: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10-1号新联大厦南楼12楼

李曼茹;联系电话:19522714025;王孝琴 15162489551。电子邮箱地址:mingrenchenye@126.com   


附件

补充认定债权报告-克莱伯2025624.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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