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责任告知书

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09 公 开 人:东莞市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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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一、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三)不得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行为。

(四)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债务人有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六)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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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005债务人通知书.pdf 下载
006债务人及有关人员义务告知书.pdf 下载
005债务人移交资料清单.xls 下载
007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资料等通知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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