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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8-25 公 开 人: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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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公    

                                                      (2024)苏0411破49号

本院根据常州闪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 指定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丁小艳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30 日前向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竹山路9号河海金汇大厦11楼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丁小艳1396116370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常州优客工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4日以书面方 式召开,会议资料将以各债权人确认的方式送达。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户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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