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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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5)鄂0117破申1号之一
经债务人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本院决定指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杨语晴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查明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履行、督促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五)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预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六)协助债务人拟定和调整预重整方案;
(七)定期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终结预重整的申请
(八)监督债务人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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