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4-06-25 公 开 人:南昌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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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债务人监事义务通知书

 

陈高祥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45月27日依法作出2024)赣011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西鸿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5月28日作出2024)赣0113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为南昌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肖珂为负责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作为债务人之监事,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遵守法定义务并将债务人的资料移交给管理人。为顺利开展清算工作,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之合法权益,现管理人向您通知如下:

送达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3破1号《通知书》

现向您送达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4)赣01311《通知书》(详见附件),根据《通知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给您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您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您不履行上述配合清算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您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您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

如您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您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二、请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人办公地址配合管理人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债务状况、职工债权状况、财务账簿去向、出资情况、印章证照去向等。

三、请您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债务人的以下资料移交给管理人:

1.所有财产、财产凭证、财产取得证明、财产文件等;

2.所有印章、证照、许可及授权文件;

3.所有合同协议及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所有关于债权、债务、担保、委托、对外投资等资料;

4.从债务人成立至今所有会计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5.所有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6.办公电脑、文件储存载体及所有电子数据、授权密码;

7.涉及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的所有案件材料;

8.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名册、员工手册、员工管理制度文件、社保发放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等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9.与债务人相关的所有文件、财产及信息的线索。

四、请您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您的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管理人,同时向管理人提供股东胡国锋、陈福华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五、在您担任债务人监事员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您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了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您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所获取的收入和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南昌杭城房地产营销策划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5日

 

附件:2024)赣0113破1号《通知书》2024)赣0113破申6号裁定书、(2024)赣0113破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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