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补充公示通知书

江苏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补充公示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4-27 公 开 人: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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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补充公示通知书

2021)苏乐教管37-2号

2021年4月22日,贵院根据债权人管金树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一、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异议人对王宝春的债权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王宝春的债权性质为职工债权,并向管理人提供了2024年6月27日的《证明》1份、录音材料1份、《已支付王宝春工资金额陈述(10月22日)文档1份。管理人收到该异议材料后,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爱祥以及相关人员电话核实相关情况,并于2024年10月21日与王宝春本人制作谈话笔录,根据前述调查结果,经管理人复核,确认王宝春劳务报酬金额23000元,即欠付总金额50000元-已还款金额27000元。

异议人对胡安恒的债权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胡安恒的债权性质为职工债权,并向管理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1份。管理人收到该异议材料后,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爱祥核实相关情况,经管理人复核,确认胡安恒劳务报酬7600元,即欠付总金额10000元-已支付金额24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该司法解释援引的企业破产法虽已于2007年6月1日废止,但该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已全部被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吸收,该规定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前后的规定均不抵触,故对债务人欠付的劳务费、劳动报酬参照职工债权的性质予以认定、清偿。

管理人确认的前述劳务报酬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有管理人保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上述劳务报酬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11日)。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公示的劳务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债权的复核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爱祥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SLJWJ016)、郝宝同(SLJWJ145)、尚静(SLJWJ087)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结果如下:

1、确认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SLJWJ016)普通债权70,409.25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于2024年12月5日向管理人邮寄了《业务专用凭证》3份以及《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格1份,根据前述材料,管理人确认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普通债权金额70,409.25元。

2、确认郝宝同(SLJWJ145)普通债权金额1,529,000元。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向管理人提交了一份《举报套路贷情况说明》,该举报信中称郝宝同申报的债权系套路贷并向管理人提供了与郝宝同之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银行账号尾号为8892的明细清单各1份。管理人收到该材料后,与郝宝同核实相关情况并要求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郝宝同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2024年8月26日向管理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借款的真实性。2024年8月27日,管理人与郝宝同制作了谈话笔录核实相关情况,根据以上材料,管理人认为郝宝同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张爱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虚假的,且截止至目前也未有证据证明郝宝同系职业放贷人,因此,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异议人对该笔债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3、确认尚静(SLJWJ087)普通债权金额940,500元。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爱祥要求管理人将尚静确认债权金额调高,但截止至目前并未收到张爱祥提供的书面材料,其称尚静工资卡被法院冻结用于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以及赵步荣的借款,因此应当增加尚静的债权金额。经核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收到本金还款金额10486.53元,该还款金额系尚静银行卡被执行局划扣用于偿还上述借款,除该笔还款外,尚静并无其他还款,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向管理人提供的《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中记载,截止至2024年11月27日查询系统债权总计115566.61元。关于尚静工资卡用于偿还赵步荣借款的情况,经查,尚静共向管理人申报5笔债权,其中一笔债权金额18万元系与赵步荣相关,管理人已经依法确认该笔债权,关于代偿赵步荣借款的债权,张爱祥的异议不成立。综上,对尚静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不予调整,张爱祥提出的债权异议不成立。

4、确认周仁风(SLJWJ135)普通债权金额28000元。根据周仁风提供的债权债务凭证,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管理人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张爱祥的调查核实情况,债权人认可已还款2000元的事实,对已还款金额予以核减。

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现由管理人保管,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阅。对前述确认的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异议人或债权人本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第 2 款之规定提交最终债权表,并提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三、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结果

1、债权人郭友楼(SLJWJ166)于2024年10月16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金额223,600元,并向管理人提供了债权债务凭证,管理人依据债权债务凭证确认郭友楼普通债权金额223,600元;

2、债权人张晓明(SLJWJ167)于2024年9月29日向管理人邮寄2018年5月9日的《借条》1份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1页。后其通过电话要求管理人确认其债权。经初步审查确认张晓明普通债权金额为200,000元。

对前述申报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债权异议。管理人收到债权异议后会认真审核并向异议人寄送复核通知书, 异议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管理人已将上述债权予以公示并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后,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第 2 款之规定提交最终债权表,并提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无异议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特此公示。

江苏苏乐教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为:祝佳祺(15861379959),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38-1号八楼,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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