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再次告知书

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再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11-29 公 开 人: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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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再次告知书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4年11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1破申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冯颖仪。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已向债务人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送达了《法律责任及接管告知书》,但是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因此再次函告如下:

管理人成立以后,管理人要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为了做好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请债务人原有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债务人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债务人的行为,并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摘录):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镜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有义务配合清算工作,提供相关企业证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产等,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专此告知。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29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颖仪律师   电话:13427508942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中心21楼

邮政编码:51003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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