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格兰利铝业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

洛阳格兰利铝业有限公司破产受理裁定

公开时间:2022-03-18 公 开 人:洛阳格兰利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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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 )0323破申1

申请人:洛阳格兰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庙 头西310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邵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格兰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利铝业)以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 为由,于202231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格兰利铝业成立于20101111日,登记机关 为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金15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根据洛阳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2 18日作出的洛德众会事专审字【2022】第003号专项审计报告显 示,该公司于2017年初停止生产;截止20211231日,格兰 利铝业资产总额3002453. 37元,审计后负债总额57012816.62, 审计后所有者权益-54010363. 25元,资产负债率为1898. 87%

本院认为,申请人格兰利铝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格兰利铝 业的登记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格兰利 铝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受 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洛阳格兰利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红魁

审判员     陈治国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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