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民事裁定书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16 公 开 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166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宁省大市中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7)辽02破11-26

申请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刘江军。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裁定大连机床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并指定大连机床等四家公司管理人担任大连机床等二十七家公司共同的管理人。2019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7)辽02破11-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批准大连机床系列企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

2020年4月8日,大连机床系列企业以及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及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大连机床称,由于企业涉及资产数量及类别众多、处置难度较大,同时突发疫情等情况严重影响执行进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10月19日。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完毕,并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大连机床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至2020年10月19日。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由大连机床系列企业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中规定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大连机床系列企业应向本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在院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之规定,大连机床系列企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管理人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一、将大连机床系列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9日;

二、将大连机床系列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9日。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判 长 任延光

判 员 高明伟

判 员 曲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

记 员 葛美玲

附件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民事裁定书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