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洛阳伊河之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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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391破4号

 

 

申请人:郑逢宾,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街10号院10号楼3单元附11号。

被申请人:洛阳伊河之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21号中欧产业园205室。

法定代表人:石毅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执行人郑逢宾同意,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洛阳伊河之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河 之滨餐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 由,将伊河之滨餐饮公司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2026年3月3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3破申 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郑逢宾对被申请人伊河之滨餐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管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伊河之滨餐饮公司执转破一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逢宾系被申请人伊河之滨餐饮公司 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伊河之滨餐饮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洛阳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 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郑逢宾对被申请人洛阳伊河之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O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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