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书

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8-27 公 开 人:江苏东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21次
  • 打印

接管通知书

                                                 

江苏东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晓雁、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义务人(以下简称 “贵方”)

    202467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东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次日作出(2024)苏07031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东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贵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薄、文书等资料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交接的义务, 管理人负有接管东佰公司财产、 印章、账薄、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

    为确保东佰公司移交和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就贵方应履行的移交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告知贵方。

    一、移交的范围

    贵方应向管理人移交的东佰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类:(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 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相关凭证;(2)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财产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东佰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存货等;(3)公司占有或管理的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及相关凭证;(4)债权债务清册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凭证; (5)公司占用或管理的其他财产及相关凭证。

    2、证照、印章类: (1)公司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经营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等; (2)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账薄类: (I)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薄及全部会计凭证; (2)公司审计资料和年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验资报告。

   4、文书类:(1)公司设立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2)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档案资料: (3)公司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等。

   5、涉诉材料: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载、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东佰公司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所有案件。

    6、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 移交工作的实施

    1贵方在移交前须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东佰公司上述财物、资料;

    2、贵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贵方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

    3、在东佰公司破产程序中,贵方须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三、有关移交法律责任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铁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间题的意见)第十六项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 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取相应罚款、训诚、拘留等强制指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载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文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为确保东佰公司移交、接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告知贵方于收到本《接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

                               

 江苏东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825

 

附:1、决定书;2、民事定书;3、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宜波、张建利   联系电话:13305128708(孙)、 15105134068(张)

联系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华中南路19号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


附件

东佰接管通知.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