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以物抵租”方案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函告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以物抵租”方案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函告

公开时间:2025-04-17 公 开 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42次
  • 打印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以物抵租”方案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函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未名”)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19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于2024年9月1日在秦皇岛市管到一批北大未名的实物资产。经管理人对当地仓储库房进行大量考察比较后,最终选定并租赁了自然人孙长华名下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金海南路10号】的库房【大约500】平方米,将前述接管到的实物资产存放于该库房内。同时,与孙长华签订《库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为3个月(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租金标准为15000元/月(经协商,出租人对前两个月的租金给予了一定减免优惠,减免后租金为第1个月、第2个月2500元/月,第3个月开始收取租金15000元)。管理人完成接管后,因该批资产变价处置工作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效率不及预期,至今未能完成处置变价,现仍存放于该库房内,协议约定的租金至今也尚未进行支付。

经北京第一中级法人民院批准,管理人已于2025年2月26日将该批资产分两包在京东拍卖平台进行一拍挂拍,一拍流拍后,管理人按规定对该批资产进行多次折价挂拍,第四次拍卖已于2025年4月10日开拍,因无人竞拍,该批资产再次于2025年4月11日流拍。

而库房的租期已实际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到期后出租人曾多次要求管理人支付场地租金及占用费,并要求立即进行腾退搬离。按《库房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将总计产生租金及占用费合计94000元,依法应纳入破产费用随时向孙长华进行清偿。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资产存放产生的租金及占用费已约达8万余元。而第四次拍卖流拍,即使存在案外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进行购买并成交,成交价68,381.65元依然不足以支付全部的租金及占用费8万余元。且本次流拍后,第五次拍卖依规定将按第四次流拍价的8折定价起拍,经管理人分析,不排除发生第五次拍卖仍流拍的可能,同时,即使有意向买家参拍,竞拍价高于第四次流拍价的可能性也较小。后续随着挂拍次数的增加,资产处置所得也将进一步减少。

但随着资产存放时间延长,库房的租金及占用费(即破产费用)却不断在增加。资产变价所得与破产费用间的差额缺口不断扩大,将会导致债权人利益进一步受损,不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也有悖于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管理人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积极同库房业主方孙长华进行沟通协商,说服其通过“以物抵租”的方式进行受偿。即若第四次拍卖仍发生流拍的,管理人不再对该批资产进行折价挂拍,直接由孙长华与管理人签订“以物抵租”协议,以该批资产抵偿因资产存放产生的全部租金及占用费,管理人不再额外向孙长华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协商,孙长华目前已同意该方案。

综上,管理人认为,开展“以物抵租”工作,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财产变价方案》效率与成本相结合原则,兼顾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有利于节省破产费用支出,有益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为此,管理人已将上述“以物抵租”方案书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报批。 

管理人现将上述“以物抵租”方案函告公司全体债权人征求意见,债权人如对该方案有异议,2025年4月20日24时之前向管理人收文邮箱提交异议书(管理人收文邮箱地址为:huangleibi@splf.com.cn),同时将纸质件异议书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管理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债权人如未在异议期结束前提交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同意上述“以物抵租”方案,管理人将据此与库房业主方签订以物抵租的相关协议。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417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