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强制清算案关于(2025)苏1002民初476号案件征求上诉意见的公告

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强制清算案关于(2025)苏1002民初476号案件征求上诉意见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04 公 开 人: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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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强制清算案关于(2025)苏1002民初476号案件征求上诉意见的公告


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各债权人:

关于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诉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清算组于2025年3月3日收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5)苏1002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的起诉。因本次诉讼是因各债权人投票发起,现清算组仍向各位债权人发送表决票。

一、案件审理情况

广济医院就其所有的弱电系统综合布线、医用电梯、医用中心供气及呼吸系统部分等财产主张因拍卖产生的损失,但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并非司法拍卖所涉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亦非买受人,原告广济医院主张的财产损失与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并非侵权行为人,因此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广济医院的起诉见附件2025)苏1002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

二、清算组分析意见

2015年12月31日《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扬州江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最终以6505万元竞得广济医院九层建筑物一幢、五层建筑物一幢。

2016年3月31日,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移交的函》,自认,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以扬州江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出资6505万元拍得广济医院建筑物(详见《拍卖成交确认书》)。

以上材料证明,广济医院建筑物的实际买受人为被告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一审法院以买受人非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为由,否认财产损害与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之间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此点,清算组建议上诉。

风险提示:若本案不上诉,一审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将会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各位债权人无法再向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主张权利,是否能以扬州江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适格主体,也未可知;若上诉,二审法院可能会维持原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若二审法院仍然以主体不适格维持原裁定,各位债权人仍坚持追究弱电系统综合布线、医用电梯、医用中心供气及呼吸系统部分等财产因拍卖产生的损失,只能以扬州江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另行发起诉讼。

郑重提醒各位债权人,即使本案主体适格,或者不适格又对其他主体另案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仍然存在重大风险,见清算组出具的《关于是否通过诉讼向管委会索赔的投票》法律意见分析。

三、投票表决规则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人作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依据确认的表决规则对本次事项进行表决如各位债权人认为清算组应当就该案提起上诉的,请在“上诉”一栏打“√”;如认为无需上诉的,请在“不上诉”一栏打“√”鉴于上诉期限为十天,请各位债权人在2025年3月10日下午4点前将表决票寄回/送交清算组,在清算组通知期限内寄回表决票的,视为不同意上诉邮寄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智谷科技G栋7层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收件人:广济医院清算组,联系电话:13348122386。清算组在收到表决票后将以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人作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清算组确认的债权额作为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此项表决通过,清算组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

感谢各位债权人的支持与配合!

通知人:扬州市广陵区广济医院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备注:请各位债权人仍然随时关注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关于广济医院的清算公告。

附件

遮盖个人隐私(2025)苏1002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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