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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9-13 公 开 人: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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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吴立刚的申请,于2021年0727日裁定受理常州双路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为双路公司破产管理人。你(单位)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博爱公寓1号楼6楼(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宗巧生吴燕萍;联系电话:13801505675、139612170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以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双路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双路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双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双路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0月20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资料将以各债权人确认的方式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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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路裁定书、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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