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11-06 公 开 人:济南皮件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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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20)0105破6

    申请人:济南皮件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9号幢2。

法定代表人:赵克勤厂长

20201015,申请人济南皮件厂(以下简称皮件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皮件厂系1991年4月28日经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54.20万元,经营范围:制造、自销:皮件。2020年7月27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北坦街道办事处成立济南皮件厂清算组。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济南皮件厂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1年2月4日,该案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即积极协助职工办理房改手续,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房改政策。在办理房改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于皮件厂从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会面临追缴以往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经测算,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约    2000万元。该资金缺口目前无进展,无法满足职工妥善安置的需求,且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及社会稳定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系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该案自立案至今已达三年,职工房改手续始终未能妥善办理完毕,也无外部资金注入,债务人至今也无法提交有效的、具有可行性的不稳定因素解决预案。债务人要求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其提供的证据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其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济南皮件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英雏

                          人民陪审员   孙广平

                          人民陪审员   朱莉莉

 

 

二〇二三

                                 孙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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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6号-驳回济南皮件厂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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