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变更公告

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变更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27 公 开 人: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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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变更公告

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永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苏0507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苏0507破15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4年3月19日,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邮寄了《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细则》,并于同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2024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联系管理人,告知管理人税务局已补充调取了大永公司欠缴的税费,税务债权的金额发生了变更,需要补充申报税务债权,同时大永公司因拍卖处置资产产生了相关的税费需要进行补缴。因此,本案中的可分配财产的金额、破产费用金额及管理人预留费用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动。

变更前的已经实时清偿的破产费用公益债务本案预留费用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已经实时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其他费用:4425元,其中:刻章费330元登报挂失费用150元、快递费1110打印胶装费625元及解除税务非正常户费用2210元。以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预留费用

1.企业在注销及拍卖设备开票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费用,而这些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管理人实时进行清偿,为了使债权人尽快得到分配,故预留3000元留作管理人后续执行职务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25146.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故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209550.75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预留执行职务的费用:221400.75-4425-3000=209550.75)为基数计得,具体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报酬为准。管理人报酬计算明细如下:

序号

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

基准

计费基数

管理人报酬(元)

1

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

12%

209550.75

25146.09

合计

25146.09

3.受理本案的诉讼费用:4621.01元,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计算为准。(以财产总额221400.75元为基数计算)

综上,管理人预留的各项费用总计32767.1元。

(三)可供分配的财产

可供债权人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为:216975.75-32767.1=184208.65元。

二、变更已经实时清偿的破产费用公益债务本案预留费用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已经实时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其他费用:10621.7元,其中:刻章费330元登报挂失费用150元、快递费1110打印胶装费625元、解除税务非正常户费用2210元及补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税费6196.7元以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预留费用

1.企业在注销及拍卖设备开票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费用处置设备开具发票尚未缴纳的税款金额约为12200元,以税务机关通知的实际金额为准,而这些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管理人实时进行清偿,为了使债权人尽快得到分配,故预留15000元留作管理人后续执行职务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23493.4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故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195779.05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预留执行职务的费用:221400.75-10621.7-15000=195779.05)为基数计得,具体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报酬为准。管理人报酬计算明细如下:

序号

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

基准

计费基数

管理人报酬(元)

1

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

12%

195779.05

23493.48

合计

23493.48

3.受理本案的诉讼费用:4621.01元,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计算为准。(以财产总额221400.75元为基数计算)

4.补充申报债权(税务)对应的预留分配款:51241.44元。

综上,管理人预留的各项费用总计94355.93元。

特别说明预留费用在管理人处理完后续事务后的剩余款项,以及日后发现有其他新的破产财产,且可分配财产高于分配费用的,再进行补充追加分配,如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按照破产法规定依法处理。

可供分配的财产

1.破产企业全部财产扣除已实时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的财产:210779.05元(210779.05=221400.75-10621.7元);

2.本案预留费用:94355.93

因此,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为210779.05-94355.93=116423.12元。

本案中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面清偿税务债权,故本次分配仅向税务债权人分配,不再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

税务债权人此次清偿比例为184208.65÷353648.8452.09%

普通债权人此次分配金额为:0元。

 

由于公示期内无普通债权人/债务人对变更前的《财产分配细则》提出异议,

且本案并未新增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此次变更虽可分配财产的金额、破产费用金额及管理人预留费用发生了变化,但破产财产均只能向税务债权人分配,无法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并不影响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与受偿金额(均为0)为加速推进破产程序实施进程,管理人根据变更后的分配细则对债权进行分配后,将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将根据《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二十五

 

 

 

 

 

 

 

 

 

 

 

 

 

 

 

附:《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明细表》第一次


苏州大永光电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明细表第一次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

债权性质

债权数额

分配金额

分配比例

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

税务债权

353648.84

116423.12

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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