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1-02-19 公 开 人:海航集团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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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

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12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裁定受理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并表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名单详见附件一)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分别担任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各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特别提示:

债权人若认为对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分别享有债权的,请按照不同的债务人企业分别申报,对每家债务人的债权金额分别计算。申报材料应明确申报对象,如申报对象未区分、申报对象错误、申报对象与证据材料不匹配,将视为无效申报,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正相关材料。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时对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请债权人在2021331日(含当日)前向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网络、邮寄及现场递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上申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虑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人力成本,管理人建议、鼓励债权人优先通过网络方式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尽量避免现场申报债权,管理人也将优先处理通过网络方式和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申报方式具体如下:

(一)网络申报

债权人可登录网络申报系统,根据网络申报系统的流程和指引,依次进行主体资格认证、债权申报信息填列、上传证据材料等步骤后完成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完成后需点击提交。系统支持查看已提交的债权申报信息。

申报网站:https://zqsb.jiulaw.cn/index/90002

人:李尔克、李任民、罗斯、吴怡雯

   话:17158906689171589088231715890208817158900688

债权人可登录网络申报系统观看网站的操作指引讲解视频。如在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网站的技术支持人员。联系电话:400-810-1866(转3后转4);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8:00

(二)邮寄申报

债权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快递至: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

   编:570102

人:李尔克、李任民、罗斯、吴怡雯

   话:17158906689171589088231715890208817158900688

(三)现场申报

债权人可到管理人办公地点现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地点为:

    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

人:李尔克、李任民、罗斯、吴怡雯

  话:17158906689171589088231715890208817158900688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五类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一式贰份(网络申报除外),资料用纸统一为A4纸。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留存。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请按照附件填写,须提供原件,可加页)

(网络申报请在线上系统填写,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请按照附件填写,可加页)

1.债权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请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3.《债权申报书》请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担保、利息计算方式(如有)等相关事项。

4.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捺印。

5.《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机构债权人与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复印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

2.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7.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8.如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重整之日,2021210日(含当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违约金计算表,说明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分开计算;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四)《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债权人应填写《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管理人/债务人后续能够将重整程序相关信息有效送达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权人承诺书》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债权人承诺书》(请按照范本填写),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一)机构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二)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债权人为境外主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和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

1.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章。

2.中国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到中国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2)中国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大陆公证员协会;

3)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3.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2)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六、特别注意事项

1.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请各债权人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迟延申报,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可能导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3.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同时确定一个手机号码作为与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的手机号码与日常联络的手机号码可以相同),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负有债务的,管理人/债务人将依法清收。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海航基础等二十一家公司重整之日即20212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7.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8.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9.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二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一、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名单

二、债权申报表(范本)

三、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四、债权申报书(范本)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六、授权委托书(范本)

七、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八、债权人承诺书

九、债权申报场地示意图及路线指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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