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5-27 公 开 人: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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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债权人:

2025年4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陈秋荣对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422日作出(2025)粤01破16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冯颖仪。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组成债权审核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管理人派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一)初审律师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二)初审律师就申报的部分有疑问的债权向债权人核实,在申报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充分的情况下,初审律师在查明事实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债权审核组组长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律师意见、证据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并交管理人债权审核终审律师;

(四)终审律师综合签署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债权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律师召集各组组长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因此,每一笔债权均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最终确认。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在2025525向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1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含职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现将债权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债权申报共计19户,申报债权总金额611102443.14元,审查认定522657702.30元。

(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0户。

(三)税收债权:共计1户,审查认定74471.19元。

(四)社保债权:共计1户,审查认定3028.76元。

(五)普通债权:共计14户,审查认定522516044.20元。

(六)民事惩罚赔偿金:共计3户,审查认定64158.15 元

(七)行政罚款:共计0户。

另外,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情况:职工债权34,职工债权合计3059785.43元

上述债权申报和核查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表》,《债权表》申报审核所涉及的证据、内容,债权人可以到管理人处查询。

三、债权异议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表》

附件2:《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

附件3:《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待定债权表》

 


附件1:《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表

清偿顺序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确认金额(元)

债权性质

不予确认金额(元)

不予确认理由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1

梁立城

/

20000.00

职工债权

/

/

2

余佳彬

/

100612.00

职工债权

/

/

3

严培忠

/

244877.44

职工债权

/

/

4

赵为军

/

32642.00

职工债权

/

/

5

李超

/

117669.00

职工债权

/

/

6

龙子聪

/

48510.00

职工债权

/

/

7

张小慧

/

73196.32

职工债权

/

/

8

梁志建

/

40500.00

职工债权

/

/

9

李翠丽

/

36000.00

职工债权

/

/

10

许佳荟

/

54201.00

职工债权

/

/

11

陈泽铭

/

62709.00

职工债权

/

/

12

邓杰伦

/

96947.18

职工债权

/

/

13

陈松青

/

17500.00

职工债权

/

/

14

王铃清

/

187858.00

职工债权

/

/

15

徐科豪

/

35385.72

职工债权

/

/

16

陈渊

/

56903.10

职工债权

/

/

17

黄振英

/

52000.00

职工债权

/

/

18

曾健章

/

24024.42

职工债权

/

/

19

李意佳

/

47500.00

职工债权

/

/

20

许海生

/

82148.00

职工债权

/

/

21

周易

/

29277.35

职工债权

/

/

22

谭炜鉴

/

77842.00

职工债权

/

/

23

赵军华

/

68600.00

职工债权

/

/

24

李笑洲

/

296552.00

职工债权

/

/

25

谭玲

/

44514.47

职工债权

/

/

26

戴苑君

/

112260.00

职工债权

/

/

27

陈秋荣

/

272236.50

职工债权

/

/

28

朱勤国

/

51760.00

职工债权

/

/

29

何杰峰

/

11260.00

职工债权

/

/

30

黄嘉豪

/

392750.97

职工债权

/

/

31

陈小玲

/

77015.63

职工债权

/

/

32

毕福铭

/

21327.00

职工债权

/

/

33

谢帅

/

149873.00

职工债权

/

/

34

宋黛娜

/

23333.33

职工债权

/

/

第一顺序合计

/

3059785.43

/

/

/

第二顺序社保债权税收债权

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3028.76

3028.76

社保债权

0.00

/

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74471.19

74471.19

税收债权

0.00

/

第二顺序合计

77499.95

77499.95

/

/

/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

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1279.99

1279.99

普通债权

0.00

/

2

广东引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32559.04

1532559.04

普通债权

0.00

/

3

广州市益谷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423349.32

1423332.98

普通债权

16.34

利息起算日当天不计算利息

4

广州惠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68512.80

168512.80

普通债权

0.00

/

5

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64499.20

152232.75

普通债权

12266.45

管理人的利息计算以本金145710元,从律师函送达之日计算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止

6

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广州)有限公司

598953.27

598953.27

普通债权

0.00

/

7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635675.00

2635675.00

普通债权

0.00

/

8

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80000.00

180000.00

普通债权

0.00

/

9

广东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77600.00

77600.00

普通债权

0.00

/

10

云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406989.91

406951.70

普通债权

38.21

利息起算日当天不计算利息

11

广州尚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89000.00

88000.00

普通债权

1000.00

诉讼费应该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退费

12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1670392.87

1670392.87

普通债权

0.00

/

13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1850717.46

1850717.46

普通债权

0.00

/

14

深圳市深冠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11729836.34

511729836.34

普通债权

0.00

/

第三顺序合计

522529365.20

522516044.20

/

/

/

第四顺序民事惩罚赔偿金

1

广东引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6871.95

46871.95

民事惩罚赔偿金

0.00

/

2

云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9894.20

9894.20

民事惩罚赔偿金

0.00

/

3

广州尚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7561.40

7392.00

民事惩罚赔偿金

169.40

以欠付的88000元为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8日为480天,而非491天

第四顺序合计

64327.55

64158.15

/

/

/

 

 

 

附件2:《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

序号

债权申报人

申报金额(元)

审查认定金额(元)

不予认定金额(元)

债权性质

不予确认的原因

1

深圳市良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38536.19

0.00

2038536.19

普通债权

证据不足

2

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86524.35

0.00

5086524.35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证据不足

3

深圳市湛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72026.42

0.00

372026.42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证据不足

4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80711811.32

0.00

80711811.32

普通债权

证据不足

不予确认债权合计

88208898.28

0.00

88208898.28

/

/

 

附件3:《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待定债权表》

序号

债权申报人

申报金额(元)

审查认定金额(元)

待定金额(元)

债权性质

待确认的原因

1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8691.67

0.00

168691.67

普通债权

1.根据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提供的地基与基础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22-1-17)、钢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21-12-30)、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022-1-30)、主体结构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022-1-1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022-1-30),上述工作记录均无显示需要超期监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管理人认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取超期监理费的证明材料。
2.(2025)粤0103民初3566号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海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判决出来后,再依法确认债权。

待定债权合计

168691.67

0.00

168691.67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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