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责任释明告知书

清算义务人责任释明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3-11-28 公 开 人: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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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清算义务人责任释明告知书

 

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
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202311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神力起重机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苏01强清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神力起重机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指定清算组对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决定成立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全面接管该公司。清算组成员有:马嵘(组长)、黄永龙、戎霞、王舟怡、燕滕。

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及董事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清算组依据相关规定通知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向清算组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需移交的材料及移交要求如下:

(一)企业的各类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代印章等;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各项许可证等资格文件;

(三)企业设立、变更的各项文件资料、公司章程;

(四)财务账册、凭证、会计报告、发票、各项票据及税盘等税务申报资料及财务资料;

(五)财产状况说明书(对财产状况的总体性说明);

(六)企业债权清册,包括破产企业债务人名称、债权金额及债务人联系方式等;

(七)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停缴清单,职工安置的详细资料;

(八)已结或未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卷宗材料;

(九)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签订的合同,受理前三年内签订的金额较大的对外合同、公司转让固有财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合同;

(十)各项权利凭证,如不动产产权、知识产权凭证等;

(十一)原材料、存货明细;

(十二)人事档案、聘用合同等有关人事的资料;

(十三)自行清算股东会决议原件、审计报告、财产分配、清缴所欠税款的凭证等清算过程中的资料、文件;

(十四)其它涉及企业财产的资料。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向清算组移交的上述资料应当为原件,且应当在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9号人保(南京)金融大厦A10楼。联系人:马嵘,联系电话:15216789538]提供上述相关材料。清算组应当制作详细接管清单,并由双方接管时签署。清算组负责上述资料的保密,不得提供或泄露给第三人。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属于清算义务人,负有清算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协助清算的义务和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贵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及责任已充分释明,请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清算组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江苏净四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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