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10-31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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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2018年2月2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08日解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指定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依法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并根据债权审查情况编制《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为提高核查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将本次《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债权表》(已经在之前债权人会议核查且无异议、未诉讼或仲裁的债权本次债权表中不在列明)提交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书面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前往电子邮箱zyqz6168@163.com(密码Zyqz61688)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查阅本次《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债权表》。

债权人、债务人对该表中记载的本人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应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债权异议需写明债权人名称、异议要求、事实理由及法律规定,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在本次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对本次《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未在上述期限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管理人将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次《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债权表》中相应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说明:债权异议材料应当在收到后7日内通过邮寄或现场方式提交其他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均不作为有效异议。管理人联系方式:邱波18037376279。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A座20层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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