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2清申2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2清申2号

公开时间:2022-01-07 公 开 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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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2清申2号

申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勇,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马禄欣。

申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系1996年12月27日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万美元, 根据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登记材料记载,其中股东天津市饲料公司出资32.5万美兀,持股65%,日本新丰(国际)食品公司 出资12.5万美元,持股25%,天津市大源食品有限公司出资5 万美元,持股10%1997年4月,日本新丰(国际)食品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日本高桥商事,并于1997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2019年8月8日,天津市饲料公司注销, 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系天津市饲料公司唯一股东,故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樱桃谷鸭收购、屠宰加工、羽绒和熟食品加工,以及周期性贮存和其他非许可证管理的畜禽产品、水产品、饲料及饲料原料、粮油食品的加工。营业期限自1996年 12月27日至2007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31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津工商外处字2008第2772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淸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系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其请求对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源丰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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