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1-07-21 公 开 人: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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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文件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2021)川0112强清1号清组4号

 为规范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制清算企业”)强制清算期间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收支应当是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履行职责必要的财务支出与收入。

第二条  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1. 清算组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对强制清算企业资金进行管理,资金来源和支付均在专户核算,严禁通过其他账户转移强制清算企业资金。

2. 资金来源包括:接收强制清算企业银行存款转入资金、强制清算企业资产的租金收入、强制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收回债权取得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清算资金收入。

第三条  强制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

1. 强制清算费用

1)强制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强制清算企业财产的费用;

3)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1)因清算组或者强制清算企业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与强制清算有关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强制清算企业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强制清算企业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清算组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强制清算企业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其他共益债务。

第四条  费用审批及支出

1. 支出标准:费用开支以必要、节约为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并取得合法票据,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费用、聘用人员工资支出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 审批:费用报销须严格控制在已向人民法院报备的团队组成人员范围内。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机构个案授权代表签字审核,并经清算组负责人审查后签字报销。单项开支在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的向人民法院报备。

3.标准:清算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异地交通、住宿费用实报实销,误餐费按成都市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即50元/人/天。

4.支付:经清算组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记账支出。 

第五条  财务核算及报表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采用复式记账,以强制清算企业经审计确认后的会计科目余额正确衔接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强制清算程序中收支及损益。

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应每季度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人民法院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财务收支监督、检查

清算组负责人不定期对强制清算企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复核,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的监督。

第七条  强制清算期间的财务凭证及财务资料由会所保管,银行印鉴及U盾由由清算组共同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报经人民法院备案后生效,联合执业清算组各方都应遵照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成都圣灯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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