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无异议)

公告(无异议)

公开时间:2024-12-23 公 开 人: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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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破20号之

申请人: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1户2笔债权共11481.35元无异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经查,在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表(三)》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未对上述债权表记载的确认债权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制作《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三)》(编制时间:2024年12月18日),该表记载确认债权如下: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管理人确认社会保险费债权金额8644.60元、普通债权金额2836.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确认债权无异议,故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的《广东鑫丰铝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三)》(编制时间:2024年12月18日)记载的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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