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2-28 公 开 人:东莞市浩本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00次
  • 打印

广

2025)粤 19 破 16 号

本院根据佛山市华联有机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年 02 月 26 日裁定受理东莞市浩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02 月 26 日指定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为浩本公司管理人。浩本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04 月 02 日前,向浩本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200 号海德广场 2 栋 34 楼;联系人:叶慧华,熊淑娴,联系电话:13532753812,135808215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浩本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浩本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由祁晓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玉煦、审判员雷德强组成合议庭,由郑凌岚担任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回避。如需申请人员回避,请于 2025 年 04 月 11 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 2025 年 04 月 11 日10:30 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线上召开。

如债权人需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人并按要求提交授权资料。

相关公告及案件处理进展将刊登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特此公告

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