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务人股东表决是否起诉追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关于提请债务人股东表决是否起诉追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开时间:2024-09-09 公 开 人: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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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务人股东表决是否起诉追缴注册资本的议案

广州市银合咖啡厅有限公司股东:

20229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作出(2022)粤0104清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银合咖啡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合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116日作出(2023)粤0104强清9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银合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银合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以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履行清算组职责,积极开展接管财产、财产调查、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清算组现提请债权人垫付费用用于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机构/人员责任。

一、     银合公司注册资本缴存情况

根据清算组查询到的银合公司工商内档资料,银合公司成立于200564日,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分别为郭鹏辉(持股16.66%)、韩莉(持股16.70%)、何志豪(持股16.66%)、刘文彬(持股16.66%)、王军(持股16.66%)、杨静(持股16.66%)。2005530日,广州东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东辰验字第05366号),核实银合公司已于2005530日收到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50万元。

经清算组查询银合公司验资账户银行流水,显示银合公司在广发银行广州龙口西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2005504010001159的验资账户,于2005530日收到股东总计50万元的款项。并于200569日将50万元款项支付至银合公司在广州银行南方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23800264867账户,该账户在200569日收到50万元资金后,分别在200569日将50万元悉数转出/提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对外转账金额

(单位:元)

收款方

收款备注/摘要

1

2005.6.9

200,000.00

广州市兰菲化妆品有限公司

往来

2

2005.6.9

49,000.00

陈龙官

劳务费

3

2005.6.9

48,000.00

(张)方龙

劳务费

4

2005.6.9

197,000.00

冯文畅

差旅备用

合计

494,000.00

 

 

20081112日,银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郭鹏辉、韩莉、何志豪、刘文彬、王军、杨静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陆永秀。股权转让后银合公司股东为陆永秀(持股100%)。

200936日,银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陆永秀将其所持有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谢伟。股权转让后银合公司股东为谢伟(持股100%)。

200993日,银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谢伟将其所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付靖。股权转让后银合公司股东为付靖(持股100%)。

2010831日,银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付靖将其所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邓湘斐。股权转让后银合公司股东为付靖(持股50%)、邓湘斐(持股50%)。

二、     如银合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尽管银合公司出资转入当天即悉数转出/提取,但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银合公司的文件,亦无法与银合公司取得联系,有关银合公司在取得出资后短时间将出资转出/提取的行为,是否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清算组无法确定,如无合法合理依据,相关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清算组已向相应股东、机构、人员发出补缴出资的通知,但截至目前,暂无人员向清算组支付相应出资款项。

三、     银合公司追究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员责任的说明

基于上述原因,现清算组就银合公司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员责任事宜,向银合公司股东进行以下几点说明:

1.如通过诉讼途径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员责任,清算组拟以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主体作为被告,清算组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500,000.00元,据此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为8,800.00元(具体以法院出具的受理费缴纳通知单为准),同时,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预计2,000.00元。截至目前,清算组未接管到有关银合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缺乏费用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支付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相应费用需由银合公司股东垫付。

2.如清算组代表银合公司提起诉讼,鉴于清算组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可能因证据不足或诉讼相对方提出合理抗辩等原因,相应诉讼请求可能无法获人民法院支持,最终由银合公司直接承担受理费用,银合公司(清算费用垫付方)无法申请法院退还受理费用;且即便银合公司胜诉,亦存在执行不到任何财产的风险。

四、     审议、表决是否起诉追究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员责任的议案

鉴于上述情况,就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清算组现提出以下议案,供银合公司股东进行审议、表决:

由清算组提起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员责任诉讼。表决同意的股东需向清算组垫付银合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诉讼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10,800.00元。

请银合公司股东在202491418时前书面复函是否同意本议案,(如通过快递方式提交表决票的,以清算组签收快递时间为准),同意本议案的股东须同时在202491418时前向清算组账户预付一审案件受理费及清算组执行职务费用10,800.00元。逾期未提交书面复函、逾期提交书面复函或者提交书面复函同意本议案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付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的股东,均视为不同意本议案,清算组将不再就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员责任进行诉讼或其他方式的追收、处置,相关不利后果由银合公司股东承担。

广州市银合咖啡厅有限公司清算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广州市银合咖啡厅有限公司清算组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15175388700083

五、     垫付清算费用的特别说明

关于由股东垫付的款项,清算组作以下特别说明:

(一) 垫付的清算费用一经使用,即为全体债权人权益服务;

(二) 股东划转垫付费用至清算组账户之日起,视为垫付费用的债权人作出以下承诺:

1.   清算组有权立即使用股东垫付的费用,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已发生的清算费用;

2.   若清算组收回相关债务人财产,收回的债务人财产原则上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优先清偿包括清算组报酬在内的银合公司的清算费用,剩余财产依次用于清偿垫付费用(不计息)及清偿银合公司的债权;

若最终收回的属于银合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在支付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费用后,剩余部分不足以全额清偿股东垫付的费用(不计息),垫付股东承诺同意豁免清算组对垫付款项的清偿。

 

广州市银合咖啡厅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广州市银合咖啡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表决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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