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管理人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12 公 开 人: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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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122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根据陈林爱等140人的申请,作出(2024)苏011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山矿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165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冶山矿业公司管理人。

为保证冶山矿业破产期间评估工作的公正、合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冶山矿业成立于20009月,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为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百峰村20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股东为中能应急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巨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分别认缴出资27,000万元、1,500万元、900万元、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铁矿开采;普通货运;住宿(限分公司经营);提供餐饮服务(限分公司经营);矿石精选、加工、销售;带式输送机制造、销售;钢材轧制;普通机械制造、销售;金属材料加工、销售;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水产品养殖;采矿、选矿、地质钻探测量工程的技术服务;矿山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租赁;联运;土木工程、土石方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提供劳务、装卸服务;旅游项目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环境应急治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互联网安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评估工作内容

(一)矿业权资产

1、依据《企业破产法》及评估准则要求的规定,对冶山矿业名下矿业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3、破产期间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4、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评估机构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最终协议为准。

(二)除矿业权外的其他全部资产

1、依据《企业破产法》及评估准则要求的规定配合资产盘点、调查、鉴定、估值、评估等工作,评估对象包含但不限于冶山矿业及关联企业的不动产、动产、存货、土地使用权等除矿业权以外的全部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出具冶山矿业及关联企业资产整体或者单项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等报告;

2、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3、破产期间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4、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评估机构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最终协议为准。

三、评估机构报名条件及需提交文件

矿业权评估与除矿业权以外资产评估由两家机构分别进行,各机构应分别报名,要求如下: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条件及需提交文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矿业权评估资质,并编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备案名单中的机构,需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

2、评估机构拟派驻参与本案的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名单,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业绩,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冶山矿业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冶山矿业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冶山矿业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冶山矿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述要求由受邀中介机构自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承诺;

4、服务方案、评估费用报价(固定总价并包含评估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评估费用支付条件(无预付款,根据破产进展分批支付)、如未能按期完成工作接受管理人调整费用承诺、根据破产工作需要调整或新增评估事项不额外增加费用承诺等内容;

5、报名人应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除矿业权以外资产评估机构报名条件及需提交文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并入选本年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需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名单,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业绩,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冶山矿业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冶山矿业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冶山矿业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冶山矿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述要求由受邀中介机构自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承诺;

4、服务方案、评估费用报价(固定总价并包含评估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评估费用支付条件(无预付款,根据破产进展分批支付)、如未能按期完成工作接受管理人调整费用承诺、根据破产工作需要调整或新增评估事项不额外增加费用承诺等内容;

5、报名人应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四、评估机构报名参选方式及期限

1、有意参选的评估机构应于2024122318时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报名资料,应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签字,一式三份,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2、管理人联系方式:许律师,18305150551,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2号法德东恒大厦3楼。

五、评估机构选定

管理人接收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后,根据报名机构综合实力、提交的报价方案、服务内容等综合评价后,对于矿业权评估及除矿业权以外资产的评估分别确定一家首选评估机构,一家备选评估机构,并与首选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服务合同,未入选评估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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