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公告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25 公 开 人: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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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公告


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森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5月7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表决通过了《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闽0926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及已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结合破产财产的收入、破产费用的支出等情况,现管理人拟定以下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森荣公司分配实施现金分配,此次为第一次分配。分配以截至2024年10月22日管理人账户内资金进行分配。管理人报告中未处理完毕的事项处理结束后,若管理人账户内实际有资金收入且后续收入高于分配费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按照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实施追加分配。本次破产财产分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分配账户以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确认书为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数额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的关于森荣公司未分配的执行款295130.54元;

综上,森荣公司现有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95130.54元。

二、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闽0926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4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合计7535958.1元,包括普通债权5694805.97元、劣后债权1841152.13元。

综上,本案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为7535958.1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分配

1、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预留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预留的管理人后续执行职务费用。

1)预留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刻章费、交通差旅费、邮寄费、办公费等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截至2024年10月10日,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已发生执行职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722.1元,其中:刻章费80元,快递费593元,交通差旅费1864.1元,打印胶装费185元。(80+593+1864.1+185=2722.1元)

2)预留的后续执行职务费用

管理人将预留后续执行职务可能发生的交通差旅、公告费用、办公费、邮寄费、破产程序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等共254128.94元。如在注销破产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处理完破产企业其他事务后仍有剩余的,管理人将进行追加分配。

3)预留管理人报酬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管理人履职情况,以目前已确认的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担保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295130.54元,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无财产担保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部分报酬金额为35416元。

4)预留本案诉讼费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案中破产财产总额为295130.54元,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为2863.5元。

综上,本案破产费用共计295130.54元。

2、共益债务

本案未产生共益债务。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金额、比例

本案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上述破产费用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四、特别说明

(一)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后续存在的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分配的,则提存相应分配额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四)管理人在计算每位债权人的清偿金额时,如因笔误、计算等原因导致清偿金额计算错误的,查证属实后管理人将及时予以纠正。

 

 

 

 

福建森荣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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