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0-18 公 开 人:都昌县众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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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赣 0428 破 7 号

2023 年 8 月 18 日,本院根据李霞珍的申请,作出(2023)赣 0428 破申 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都昌县众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大信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所担任都昌县众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报告,管理人审查确认了李霞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等 6 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为 3704079.34 元。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公示,在异议期内管理人共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1 份,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管理人向其作出解释并已送达复核意见。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该债权人未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核、确认,并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在异议期内收到 1名债权人的异议,管理人依法向其作出解释并送达复核意见后,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现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李霞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等 6 名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李霞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等6名债权人的6笔债权总额1共 3704079.34 元(债权数额及债权性质详见附件债权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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