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面核查《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债权表核查稿(十)》的通知

关于书面核查《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债权表核查稿(十)》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3-21 公 开 人: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380次
  • 打印

关于书面核查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债权表核查稿(十)》的通知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对新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及根据债权异议结果修改的债权,编制了《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债权表核查稿(十)》(以下简称“《债权表(十)》”),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全体债权人会议公示《债权表(十)》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注:此《债权表(十)》是对《债权表(一)》至《债权表(九)》等九批债权公示进行的增补与部分修正,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表(一)》至《债权表(九)》等九批核查稿中已公示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则不在本次核查的范围内。

二、请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表(十)》,如对《债权表(十)》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自《债权表(十)》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申请复核,在《债权核查意见表》(详见附件)中列明有异议的债权编号及债权人名称,同时说明异议事项、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对所提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异议人。经管理人复核,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债权表(十)》进行修正。如果因文字表述、数据统计错误或者修正后债权金额小于本次《债权表》载明的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将直接作出修正并通知申报人。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债权表(十)》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后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如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债权核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复核申请,亦未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十)》无异议。

三、为尽快确定破产债权,对于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法申请阳谷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四、对于未出具结论的债权及后续新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及时审查并另行提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核查,不再另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

五、对于主债务人为重整主体之外,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债权,鉴于担保债权会随主债权的清偿而随时调减,故暂不在本次核查稿的核查范围内,待后续担保债权金额固定后予以公示。

特此说明。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1、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债权表核查稿(十)

2、债权核查意见表

 

 


附件

附件一: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债权表核查稿(十).pdf 下载
附件二:债权核查意见表.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