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12 公 开 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154次
召开时间:2024-10-28 15:30
  • 打印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4年8月23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58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9月19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58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临清新银河实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

临清市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5时30分以线上+现场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30分钟前进入会场/线上登录并完成签到。

通过“钉钉”线上参会的债权人,应通过申报债权时指定的手机号码登录钉钉进群。(钉钉群链接:https://h5.dingtalk.com/ecologicalOrg/index.html?code=v1%2Ck1%2Cbywd56cn%2FbqPjtWj72wnr%2FQ1i%2FeHSj1eJvT27K8T1ls%3D&origin=11&dd_darkmode=true&dd_mini_app_id=5000000005018615&dtaction=os#/inviteOutsideJoin)。

现场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现场参会地点为临清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具体会议问题可联系管理人韩律师13656352293、徐律师 15069576681。

特此公告。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十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