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登记与审查情况报告

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登记与审查情况报告

公开时间:2026-01-12 公 开 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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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登记与审查情况报告

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根据黄洪新的申请,于2025410日作出(2025)苏061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债务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建筑劳务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422日作出(2025)苏06131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截止2025530日,共计有23户债权人申报25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为21156756.17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初步确认债权金额19487824.46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739480.00元、社保债权金额为18209.98元、税款债权金额为136.44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8729998.04元,待定债权金额为1173615.28元。

具体审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先债权

013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金额为2900434.27元(有财产担保债权739480元),其提供借款借据、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债务加入协议、董事会同意债务加入决议、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他项权证、利息计算清单、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061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等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博万商贸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7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65日为73053.89元,其后以借款本金17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上浮50%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南通博万商贸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坚提供的位于海门街道通源新村201号楼205 室的房产(即苏(2021)海门区不动产证明第00172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 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南通博万商贸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365日为28270元,其后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若被告南通博万商贸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206室的房产((2022)海门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4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管理人审核后,确认优先债权金额为739480.00元(以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街道国际车城29206室的房产((2022)海门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4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7394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普通债权金额为2142786.27元。

二、职工债权

根据管理人调查情况,恒润建筑劳务公司职工债权金额为2376447.29元。管理人于202566日在恒润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公示,并于次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公开网发布。

三、社保债权

009-1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报社保债权24870.61元,其中本金18209.98元,滞纳金6660.63元,管理人审核后,确认社保债权金额为18209.98元。

四、税款债权

009-2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报税款债权197.29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本金136.44元,滞纳金60.85元,管理人审核后,确认税款债权金额为136.44元,普通债权金额为60.85元。

五、普通债权

001海门市飞洪建材经营部申报债权金额151382.22元,其提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6134026号执行裁定书为依据,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门市飞洪建材经营部货款13601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60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坚、徐冬英对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审核核减利息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51212.58元。

002南通予鼎建材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87925.00元,其提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61340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为依据,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予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22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黄坚、徐冬英对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审核核减利息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87826.38元。

003蒋永凤申报债权金额为290000.00元,其提供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6019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2021)鲁083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永凤钢筋班组人工费940000元。二、驳回原告蒋永凤的其他诉讼请求。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90000.00元。

004陈仲辉、沙玲萍、周沭宏申报债权金额为1078784.27元,其提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锦善、陈仲辉租赁费757471.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7471.87元为基数,自20238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锦善、陈仲辉钢管、扣件赔偿费274132元;三、被告黄坚、徐冬英对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审核核减利息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074559.89元。

005三亚崖城明源商店申报债权金额为42668.35元,其提供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935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亚崖城明源商店货款391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187元为基数,自20237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42668.35元。

006三亚崖州亿鑫盛五金店申报债权金额为27399.81元,其提供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2023)琼02民终3904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二、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崖州亿鑫盛五金店支付货款21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以21290元为基数,自2023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崖州亿鑫盛五金店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管理人审核后,确认债权金额为27399.81元。

007陈惠兵、高红申报债权金额为5448915.07元,其提供民事起诉状、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诉前调确835号民事裁定书、(2023)苏061358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为依据,裁定书载有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于2023102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陈惠兵、高红借款本金400万元。二、申请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于2023102日前支付申请人陈惠兵、高红借款利息人民币67.96万元(截至202358日)及自20235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5448915.07元。

008朱卫英申报债权金额为3322739.73元,其提供民事起诉状、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诉前调确849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裁定书载有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于2023915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朱卫英借款本金200万元。二、申请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于2023915日前支付申请人朱卫英自20188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3322739.73元。

010张小雷申报债权金额为770064.41元,其提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3民初1821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小雷工程款710000元;并支付以710000元为基数,自20231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黄坚对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770064.41元。

01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957929.40元,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还款记录》、《利息计算明细表》为依据。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957929.40元。

012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申报债权金额为82382.24元,其提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06131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705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582元为基数,自20227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管理人审核核减利息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82259.31元。

014黄洪新申报债权金额为145000.00元,其提供启东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等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洪新工程款145000,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45000.00元。

015季红申报债权金额为2658630.14元,其提供民事起诉状、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诉前调确850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裁定书载有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于2023102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季红借款本金200万元。二、申请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坚、徐冬英于2023102日前支付申请人季红自202112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658630.14元。

016周小兵申报债权金额为106914.57元,其提供启东市人民法院(2023)苏0681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工程款100744,管理人审核核减迟延履行利息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00744.00元。

017海门市旺盛钢扣租赁站申报债权金额为221157.00元,其提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门市旺盛钢扣租赁站租赁费17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9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管理人审核核减利息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00104.80元。

018海门市强业钢模租赁站申报债权金额为1196112.91元,其提供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强业钢模租赁站996409.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96409.81元为基数,自20228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管理人审核后,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177348.91元。

019 顾元平申报债权金额为45148.96元,其中:本金35000元,利息9568.96元,案件受理费580.00元,其提供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4)号苏0613民初2272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元平劳务费3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124日起计算至2022131日,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2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黄坚对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第一项付款义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审核核减利息后,参照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350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9945.24元。

020马洪喜申报债权金额为99792.90元,其中:本金70000.00元,利息27163.90元,案件受理费2229.00元,公告费400.00元,其提供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号苏0891民初368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洪喜工资70000元、利息27163.9元,合计97163.9元;二、驳回原告马洪喜其他诉讼请求,管理人审核后,参照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700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9792.90元。

021卜言雷申报债权金额为110000.00元,其中:本金11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其提供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5)苏1283民初1967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一、双方一致确认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与卜言雷于20253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双方一致同意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应向卜言雷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共以100000元结算,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保证于2025518日前给付完毕;三、若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未按上述协议二约定的期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卜言雷有权以100000元中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理人审核后,参照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1000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0000.00元。

022邹庆全申报债权金额为232859.74元,其中:本金200268.00元,迟延履行金32581.74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提供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 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撒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 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庆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893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7781.25元、护理费 2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00248.75 元;四、驳回邹庆全的其他诉讼请求。管理人审核后,参照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200248.75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0.00元。

六、待定债权

023上海中郯实业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1173615.28元,因案件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5)沪0112民初7977号,尚未作出判决,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予以待定。

七、债权异议的救济途径。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已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债权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本次报告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附新的证据材料或收到管理人复核通知,未在规定期限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管理人债权核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以核查结果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待定债权自收到管理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通知之日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附新的证据材料或收到管理人复核通知,未在规定期限提起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债权核查结果无异议。

各债权人应如实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债权人申报不实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债务人核对。

特此报告。

 

 

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112

附件: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表


 


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表

制表人:南通恒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单位: 元/人民币

债权人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编号

债权申报金额

优先债权

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待定债权

1

海门市飞洪建材经营部

001

151382.22

-

-

-

151212.58

-

2

南通予鼎建材有限公司

002

87925

-

-

-

87826.38

-

3

蒋永凤

003

290000

-

-

-

290000

-

4

陈仲辉、沙玲萍、周沐宏

004

1078784.27

-

-

-

1074559.89

-

5

三亚崖城明源商店

005

42668.35

-

-

-

42668.35

-

6

三亚崖州亿鑫盛五金店

006

27399.81

-

-

-

27399.81

-

7

陈惠兵、高红

007

5448915.07

-

-

-

5448915.07

-

8

朱卫英

008

3322739.73

-

-

-

3322739.73

-

9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

009-1

24870.61

-

18209.98

-

-

-

009-2

197.29

-

-

136.44

60.85

-

10

张小雷

010

770064.41

-

-

-

770064.41

-

1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1

957929.4

-

-

-

957929.4

-

12

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

012

82382.24

-

-

-

82259.31

-

13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3-1

739480

739480

-

-

-

-

013-2

2142786.27

-

-

-

2142786.27

-

14

黄洪新

014

145000

-

-

-

145000

-

15

季红

015

2658630.14

-

-

-

2658630.14

-

16

周小兵

016

106914.57

-

-

-

100744

-

17

海门市旺盛钢扣租赁站

017

221157

-

-

-

200104.8

-

18

海门市强业钢模租赁站

018

1196112.91

-

-

-

1177348.91

-

19

顾元平

019

45148.96

-

-

-

9945.24

-

20

马洪喜

020

99792.9

-

-

-

29792.9

-

21

卜言雷

021

110000

-

-

-

10000

-

22

邹庆全

022

232859.74

-

-

-

10

-

23

上海中郯实业有限公司

023

1173615.28

-

-

-

-

1173615.28

总计

21156756.17

739480

18209.98

136.44

18729998.04

11736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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