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再次征询意见函、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方案(二)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再次征询意见函、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方案(二)

公开时间:2021-11-06 公 开 人: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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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再次征询意见函

2021)黑阳破管字第12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债权人/职工债权人:                          

2020年8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1日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为黑阳公司管理人,刘浩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全面开展工作,对黑阳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审查和清理

关于出资缴纳及管理人发函追收情况

根据管理人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阅的黑阳公司工商档案显示:

(一)黑阳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12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下同)。股东陈嘉骏,认缴出资额240万元,出资比例40.00%;股东张晓琼认缴出资额 360万元,出资比例60.00%。

(二)黑阳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总额600万元,股东陈嘉骏、张晓琼均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但“验资报告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银行询证函号码”、“银行名称”处均无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书》显示黑阳公司实际出资0万元,且工商内档内并无验资报告,工商登记也未公示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三)根据管理人调查的黑阳公司开立的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账户760168736812、757570705346流水,也未显示上述两股东有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上述资料,管理人初步认为,黑阳公司股东陈嘉骏、张晓琼存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0年12月30日,管理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向张晓琼的人口信息住址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快递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上门无人”。2020年12月30日,管理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向陈嘉骏提供的联系地址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快递被签收,但陈嘉骏至今未履行缴付义务,也未向管理人提供出资有关证据。

关于提起诉讼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诉讼费金额

如提起诉讼进行追收,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8141.08具体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黑阳公司债权情况为:

1)经管理人确认并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共计42795.1元。其中,普通债权40000.00元、社保债权2795.1元。

2)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的职工债权总额55901.18元。

3)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暂缓确认的债权申报额为1200520.93(对于原暂缓确认的飞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债权的申报总额为653,521.93元,根据相关判决,管理人现已作出不予认定的审查结论,相关申报金额本次予以扣除)。

2、截止本函出具之日,本案破产费用(已发生及预计发生)如下: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破产费用820元;

2)破产案件诉讼费用9070.54元;

3)管理人报酬168234.19元;

4)后续快递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银行手续费等预留费用约5000元。

以上述债权额及破产费用等共计1482341.94元。如提起诉讼进行追缴,应向人民法院缴纳的案件诉讼费约为18141.08元(仅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确定的诉讼费为准)。

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的必要性

根据黑阳公司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银行流水显示,黑阳公司银行存款仅1987.19元,并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等。如通过诉讼方式提起追缴出资诉讼,须以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作为前提条件。

(三) 提起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因黑阳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嘉骏拒不移交黑阳公司任何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掌握的证据材料有限,不排除黑阳公司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款项的可能。如依管理人掌握现有证据以诉讼方式进行追缴,存在诉讼请求最终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风险。

2、管理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向股东张晓琼的身份证住址、人口信息住址发出《义务通知及责任告知书》等函件,其中,寄往其身份证住址的快递,改退批条显示“地址正确,逾期未领退回”,寄往其人口信息住址的快递,显示:快递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上门无人”。管理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向张晓琼的人口信息住址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快递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上门无人”。至今仍无法联系上张晓琼。即便提起诉讼追缴出资胜诉,不排除无法执行到张晓琼财产的可能。

3、经管理人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黑阳公司股东陈嘉骏,已被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号:(2019)粤0391执3230号。即便提起诉讼追缴出资胜诉,也可能难以执行到股东陈嘉骏的财产。

 

因上述垫付诉讼费用金额较《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方案》的诉讼费用金额已作调减,故管理人再次发函征求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的意见请于收到本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附件《回执》邮寄回管理人处。

如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虽回复但未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并同意管理人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同意垫付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须按照债权比例垫付诉讼费用(若仅有一名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同意垫付的,则该同意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应垫付全部诉讼费),并在收到管理人缴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否则,仍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并同意管理人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如无债权人/职工债权人愿意垫付,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管理人特别提示: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最终实际获得的出资款项,归入黑阳公司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1回执

2、管理人联系人: 杨振湃蔡虎,联系电话13670225687、0755-2361830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8室

附件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再次征询意见函(回执)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作出的《关于是否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缴出资的再次征询意见函》,我(我单位)已收悉,我(我单位)对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回复管理人如下:(请勾选□√其中一项,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

 

£ 1、愿意垫付诉讼费              £ 2、愿意垫付诉讼费

 

特此告知

 

 

(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签章):

                                               

 

 

 

请将本回执寄回管理人(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8室,联系人: 杨振湃、蔡虎;联系电话:13670225687、0755-23618305、13602523930)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方案(二)

2021)黑阳破管字第13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债权人/职工债权人:

2020年8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1日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为黑阳公司管理人,刘浩为负责人。

黑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立即与黑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股东陈嘉骏、股东及监事张晓琼联系,要求其配合管理人工作,并向管理人移交黑阳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截至目前,管理人未能与张晓琼取得联系,陈嘉骏也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黑阳公司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配合清算的人员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

本案中,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陈嘉骏。管理人掌握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张晓琼为黑阳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认为,如提起诉讼追究黑阳公司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应以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嘉骏为被告。

经管理人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骏,已被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号:(2019)粤0391执3230号)因此,管理人提别提示各位债权人/职工债权人,追究清算责任诉讼即便胜诉,但最终无法执行、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根据黑阳公司中国银行深圳梅林支行银行流水显示,黑阳公司银行存款仅1987.19元,并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等。因此,如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追究黑阳公司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须以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作为前提条件。目前,黑阳公司经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诉而暂缓确认的债权以及职工债权总额共计1299217.21(原暂缓确认的飞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债权的申报总额为653,521.93元,根据相关判决,管理人现已作出不予认定的审查结论,相关申报金额本次予以扣除)因此,如提起诉讼,须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约为16492.95仅为一审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确定的为准)。

因上述垫付诉讼费用金额较《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方案》的诉讼费用金额已作调减,故管理人再次发函征求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的意见请于收到本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附件《回执》邮寄回管理人处。

如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虽回复但未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并同意放弃追究黑阳公司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

同意垫付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须按照债权比例垫付诉讼费用(若仅有一名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同意垫付的,则该同意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应垫付全部诉讼费),并在收到管理人缴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否则,仍视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并同意放弃追究黑阳公司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

如无债权人/职工债权人愿意垫付,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诉讼。

管理人特别提示:通过诉讼方式最终实际获得的赔偿,归入黑阳公司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1回执

2、管理人联系人: 杨振湃蔡虎,联系电话13670225687、0755-2361830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8室

 

 

 

 

 

附件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市黑阳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作出的《关于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责任的方案(二),我/我单位已收悉,我/我单位回复管理人如下:

 

£ 1、愿意垫付诉讼费;         £ 2、不愿意垫付诉讼费。

 (请勾选□√其中一项,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

 

特此告知

 

 

(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签章):

                                               

 

 

 

 

 

 

请将本回执寄回管理人(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08室,联系人: 杨振湃、蔡虎;联系电话:13670225687、0755-23618305、1360252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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