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裁定书

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6-27 公 开 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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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33号之二

 

申请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东川区碧谷镇板河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670696285

法定代表人:罗勇。

诉讼代表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盖啸尘。

2022815日,本院根据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626日,凯通公司以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性,通过重整能够大幅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效解决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且大多数债权人支持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凯通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凯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现有股东1人,经营范围为:铜冶炼、压延加工销售;硫酸(不含国家管理产品)的生产销售;矿产品购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矿产、冶金、机电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凯通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凯通公司主厂区占地300余亩,大片工业用地可以进行经营生产,有破产重整的基础条件,重整投资人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凯通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且《重整计划草案》经过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另外,根据评估、审计机构及管理人的审查及测算结论,凯通公司继续破产清算将导致普通债权几乎无法获得清偿,工伤、退休职工的就医等问题无法解决,重整投资人投入的偿债资金明显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

本院认为: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凯通公司现尚未宣告破产,故凯通公司属于重整适格主体。根据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凯通公司具备重整可行性,且重整能够明显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627日起对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德民

审判员   何东山

公章.png审判员   孔丽华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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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张艳

书记员   郭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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