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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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0-21 公 开 人:北京首医拜尔麦技术开发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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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医拜尔麦技术开发公司清算组

接管通知书

北京首医拜尔麦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其它有关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首都医科大学对北京首医拜尔麦技术开发公司简称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为做好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现清算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管事项

1. 移交贵方占有或管理的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6)被申请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2. 自法院受理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之日起,停止组织被申请人清偿债务

3. 清算期间,不得组织被申请人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 清算组接管前,贵方应妥善保管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非法处理被申请人账册、文书、数据、印章和证照,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被申请人财产,禁止任何损害被申请人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5. 如实回答清算组的询问。

二、法律责任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39条的规定:“....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联系清算组履行交接相关责任义务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被申请人的前述资料的,或伪造、销毁有关财务证据资料而使财务状况不明的,清算组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

特此通知。

北京首医拜尔麦技术开发公司清算组

二零二二十一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艳蕊,13911138482邮箱:wangyanrui@splf.com.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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