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2-29 公 开 人:成都锦江派时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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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派时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派时代管字(2024)第005

                                                             

关于限期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成都锦江派时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暨

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廖凯暨

股东四川放肆光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不止维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肆禾盛柏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川 0104 破申33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锦江派时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时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1226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0427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天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成都锦江派时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吴芳芳,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为查明派时代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公司情况,需接管派时代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派时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廖凯及股东,具有保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管理人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与廖凯沟通协调派时代公司资料接管等事宜,但廖凯均采取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方式拒绝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特向派时代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廖凯及派时代公司股东发出限期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如派时代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移交,管理人告知派时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灭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义务, 且应当保管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派时代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上述规定,派时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请知悉以上风险和责任。

因此,派时代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廖凯及股东四川放肆光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不止维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肆禾盛柏科技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并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派时代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公司财务资料、合同资料及其他公司资料)。派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知悉可能对派时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以上情况, 特此通知。

成都锦江派时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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